补充登记法,经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跨年度账务调整对会计来说是个不小难题,常常会碰到诸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这类型的难点,小则影响到报告年度税金,大则影响年度财报数据质量。为此,笔者对之前《实用小技巧 | 账务调整与会计差错》进行修整,以问答形式,详解账务调整和资产损失。黄冈恒企会计培训学校重点倾向调账涉及影响报告期利润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一、常见的账务调整方法有几种,分别是什么,分别适用哪些情况?
答:常见的账务调整方法有: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账务调整法。
红字冲销法,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该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情况下多采用红字冲消法。
补充登记法,经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综合账务调整法,将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一般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这种情况,且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处理。
二、如何调整当期错账和上一年度错账?
答:企业发生当期错账,一般情况下直接调整错账:在本月内发现的错账,调整错账本身即可,软件记账的可根据权限直接处理;本月以后发现错账,影响到利润的错账,但没有跨年度,需要先经过相关科目较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进行处理。电子账实务中,利润表账户期末结转默认成本费用类账户贷方转出,收入类账户借方转出,因而在记账时分录列示是禁止记入默认方向的,调账涉及损益类账户时对常规记账方向可采用负数表示。
对上一年度错账,在上年度决算财报编制前发现的,可综合利用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账务调整法三种方法进行调整,对影响利润额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以及核算内容。
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发现的,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应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因涉及报告年度数据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还有一类上一年度错账并不影响报告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可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收金额,直接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三、有一类不能直接调整的差错,比方,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核算等形成产成品发生的错误,该错误额应如何调整?
答:不能直接调整的,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法。该类方法常用于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核算等形成产成品发生的错误,将错误额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当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分摊。
四、资产损失在核算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性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的资产减值损失特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描述的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描述的资产减值,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减值范围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包括研发支出),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该号所列资产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存货、应收账款等发生损失,在核算领域表述不同。存货期末采用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时,满足一定条件,需要判断减值,确认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有确凿证据(比如对方破产,已经注销等)表明,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这时候已经不是估计),应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同时转销该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在减值因素消失后可相应转回减值准备。
五、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以后到汇算清缴之间发现的应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差错,问账务调整涉及税金该如何处理?
答: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以后发现的一类调账,影响到了上年(报告年度)利润项目,处理上应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涉及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也须一并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六、调账涉及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答:调账当中涉及到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按照财税〔2009〕57号要求;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七、资产损失证据外部、内部证据分别是哪些?
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八、调账当中涉及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要求如何?
答: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商品低于成本价甩卖,买卖股票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等经营业务引起的实际资产损失;这些损失应清单申报,无需专项申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当中涉及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较之前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2017年1月1日起),由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但是,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质量要求仍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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