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己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已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又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则应属于另一个违法行为.
纳税人连续多次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事情。针对这样的情况,税务机关是按未按期办理申报的次数进行处罚呢,还是只进行快速处罚?若多次处罚,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规定,若只罚快速可能会涉嫌失职渎职。长期以来,这一直是一个困绕基层税务执法人员的问题。黄冈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您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看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条规定关于“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表述对找到违法行为结束的时间界限非常重要。关于什么是“持续或继续状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该规定认为“持续或继续状态”设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同一个违法故意;二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三是触犯了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
按上述规定, 纳税人多次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其主观故意应该是同一故意,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触犯的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规定。因此,该违法行为应定性为同一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只能处罚快速,多次处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是不二罚”的原则。
当然,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己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已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又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则应属于另一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则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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